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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中国教育技术装备》原(教育仪器设备)创刊于1987年,是由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主办的中国教育技术装备领域的专业权威期刊。历时30年,勤耕不辍,不懈努力,致力于服务教育改革,构建交流平台,推动理论研究,传承实践理性,促进行业发展和进步。本刊介绍和研究国内外教育技术与装备建设之理论与实务,交流教育技术与装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整和互动的实践经验,引...>>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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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政府职能:建构民办教育良治生态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技术装备》杂志社官网 发表时间: 2018/7/1 阅读数:441

转变政府职能:建构民办教育良治生态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总体部署,近期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致力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据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和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基本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着力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教育制度体系。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教育治理格局初步形成,民办教育宏观治理正朝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向稳步迈进。

(一) 民办教育外部治理取得的进步1. 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有效转变

随着各级政府自身改革步伐的加快,在教育事务上,相关部门在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不断树立服务意识,切实改进管理方式,逐步完善监管机制,已从以往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向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等多种方式转变,不同程度精简了对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减少了对学校微观事务诸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譬如,对于专科层次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多年前已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也已由原来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民办院校冠名更加自由、自主,不再要求校名必须加上“民办”二字。此外,相关部门还取消了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同时,许多针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的检查评比活动等,也得到了较好清理。尤为可喜的是,各级政府都空前重视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被视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被自觉纳入到了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各种针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和扶持措施也不断涌现。

2. 民办学校自主办学得到更大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切实转变宏观管理职能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和扩大了民办院校的办学自主权。目前,民办高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能够比较自主地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相对自主地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其中,民办高职院校在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方面的权限显著增加,专业方向可由学校自行确定,无需备案或审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能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也有所扩大。此外,《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据此,已有湖北、江西、山东、贵州、湖南、上海、江苏、陕西、云南等十多个省市,全面或部分放开了对民办院校的收费管制。所有这些,都为民办学校面向市场、灵活经营、创新发展创造了宽松环境。

(二) 民办教育外部治理存在的问题1. 现有宏观管理体制不够灵活

尽管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能转变上开展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比于民办学校的实际诉求及发展需要,现有教育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方式,仍有许多不适应之处,仍不同程度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现象,这制约了民办学校优势和活力的发挥。现行的具有典型计划经济特征的教育权力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对教育的控制,因而对教育事业的管理主要表现为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主要特征的高度集权方式(劳凯声,刘复兴等,2003)。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几乎包揽了绝大部分本应由社会或学校来承担的事务,而在一些需要政府统筹协调和出面解决的问题上(如制度供给、规则制定、秩序维护和服务提供等),则又存在政府职能缺位和不作为的情况。一些政府部门受旧有观念和传统思维影响,仍沿袭公办教育管理方式,将民办学校视同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而不是平等的市场行为主体,缺少相应的协商对话机制和互动合作平台。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很多时候仍停留于直接指挥和行政命令,并没有很好地转到宏观调控、间接管理上来,也较少使用法律、经济、市场等手段。

2. 政府部门放权力度有待增强

在自主招生上,虽然教育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曾专门发文要求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然而不少地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仍依照公办学校管理方式,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确定生源比例、划定招生范围、规定录取标准。在收费定价上,目前真正放开民办学校收费管制的地方仍然偏少,一些地方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多年维持不变,而且很少体现市场导向、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专业设置上,目前多数民办学校的专业设置仍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不能超越教育部门统一制定的专业目录范畴;更有甚者,在民办职业院校专业课程设置上,一些地方没有很好执行“备案制”,还存在变相审批现象。在合作办学上,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在中外合作办学和引进国际课程等事项的审批与管理上,门槛过高、要求过严、限制过多,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获批的难度更大、周期更长、概率更低。

3. 社会参与程度仍然十分有限

长期以来,在教育治理尤其是在民办教育治理上,基本上都是政府一家在唱“独角戏”,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教育决策、教育管理和教育服务等方面,所能参与的程度及所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更大发展。目前全国各地专门为民办教育服务的中介组织少之又少,而且仅有的教育中介组织功能也很不健全,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中介组织主体单一,多数为教育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所创办,其独立性、公正性受到影响;二是中介组织人员素质不高,不少未达到规定资质要求,且兼职及退休人员过多,导致专业性不强;三是社会信誉不高,一些中介组织功能有限,作用不明显,服务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社会认可度偏低;四是法规不健全,造成教育中介组织性质及地位不甚明确,日常运行行为不够规范。

(三) 创新民办教育宏观治理方式1. 坚持市场先导与适度管制相结合

本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快制定“负面清单”,逐步开放准入领域,适度放松市场管制,以更好地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办学的积极性、能动性,增强各类教育资源配置的针对性、有效性。但凡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就不能伸得太长,要尽可能防止和杜绝越位、错位现象。同时,要以恰当的方式方法,在恰当的时间地点,管好、管对应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务,做好“补台”和“堵漏”工作。其一,全面做好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办学条件、质量标准等制订工作,与公办教育统筹考虑、同步落实。其二,在义务教育阶段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切实履行好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投入扶持责任,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学生贷款、基金激励、捐资奖励等制度。其三,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诸多失范行为,建立起必要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分工,确保监管到位。

2. 全面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总的原则应该是,凡是学校自主自治范围的事项,都应放权、还权于学校。具体而言,在收费定价方面,放松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学费标准的管制,逐步由市场自行调节;考虑到一些学段可能存在资源供给不足和“行业寡头垄断”现象(如学前教育),可辅以必要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应随行就市,允许其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在招生管理方面,允许民办学校与所在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对于一些优质学校甚至可以允许提前招生,相关部门及辖区不应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并视生源情况调整招生批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在专业设置方面,进一步扩大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权,鼓励和支持学校按照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突破专业目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在合作办学方面,适当降低门槛,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多渠道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包括引进国际教师、开设国际课程、研发双语教材等,优先审批民办院校与境外院校的合作办学项目。

3. 加快培植社会组织及中介力量

在加快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深入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上移民办教育管理重心的同时,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事项逐步转移出去,赋权或让渡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如,对民办学校审批标准的制定、办学资质的审核、办学质量的评估以及对学校的分等评级等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可以也应该交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承担。借鉴国外经验,联系我国实际,今后要重点加强三类教育中介组织建设。一是研究咨询型中介组织。主要功能是为教育决策提供服务,接受政府或学校委托开展办学状况调研,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评议工作,提出咨询意见。二是鉴证型中介组织。主要功能是评价教育机构或个体是否达到既定标准,并授予合格机构或个体鉴证证明,可按相关规定并接受委托,制定民办学校鉴定与评估标准,开展具体评鉴工作。三是行业协会型中介组织。主要功能是通过制定同业守则,促进行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致力于解决学校的共性问题,避免彼此恶性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胡卫,2000丁笑炯,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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